发布时间:2026-08-04 浏览:627 次
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院内管理活动,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,规范行业秩序,净化行业风气,根据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》的要求,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接待人员
医药代表: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,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传递、沟通、反馈药品信息,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。
设备类、信息类、后勤类供应商代表,参照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二、接待内容
1.向医院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。
2.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,协助合理使用药品。
3.收集、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、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。
三、接待前事项
医药代表进院前,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“医药代表备案平台”进行登记备案,取得具有唯一备案号的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》和授权委托书。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,需获得医院同意,并进行备案登记。
四、接待时间、地点及预约方式
医药代表/供应商接待采用预约制,未经预约,医院不予接待。
科室 | 接待时间 | 接待地点 | 预约电话 |
药剂科 | 每周二、五14:30——17:00 | 行政楼207会议室 | 88773426 |
医学装备科 | 每周二、五14:30——17:00 | 设备科会议室 | 88773430 |
后勤保障部 | 每周五14:30——17:00 | 行政楼305会议室 | 88773641 |
信息中心 | 每周四09:00——11:00 | 行政楼305会议室 | 8877029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