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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事项告知

发布时间:2026-08-04      浏览:627 次

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院内管理活动,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,规范行业秩序,净化行业风气,根据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》的要求,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接待人员

医药代表: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,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传递、沟通、反馈药品信息,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。

设备类、信息类、后勤类供应商代表,参照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
二、接待内容

1.向医院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。

2.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,协助合理使用药品。

3.收集、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、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。

三、接待前事项

医药代表进院前,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“医药代表备案平台”进行登记备案,取得具有唯一备案号的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》和授权委托书。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,需获得医院同意,并进行备案登记。

四、接待时间、地点及预约方式

医药代表/供应商接待采用预约制,未经预约,医院不予接待。

科室

接待时间

接待地点

预约电话

药剂科

每周二、五14:30——17:00

行政楼207会议室

88773426

医学装备科

每周二、五14:30——17:00

设备科会议室

88773430

后勤保障部

每周五14:30——17:00

行政楼305会议室

88773641

信息中心

每周四09:00——11:00

行政楼305会议室

88770291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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